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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子奋与康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奋,康圣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234号原告:许子奋,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康圣群,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许子奋与被告康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子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圣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子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康圣群归还许子奋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康圣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康圣群向许子奋借款50000元用于装饰。当时称就周转三日,后一再催促仍未还款。许子奋宽限至2017年4月12日还款,可到期后康圣群以种种理由欺骗甚至拒接电话。康圣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8日,康圣群向许子奋借款50000元用于装修资金周转,约定于2017年4月12日归还。到期后,康圣群未归还借款,至今尚欠许子奋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事实有康圣群于2017年3月28日出据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许子奋与康圣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康圣群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现许子奋诉请康圣群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许子奋诉请康圣群支付利息,因该项诉请的利率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康圣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圣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子奋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子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康圣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