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36号申请人: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83837A法定代表人:张炤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雪康,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22781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日、出票金额35000元、出票人宁波市朗利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精忠万安保温塑料厂、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精忠万安保温塑料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伸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