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钢与李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陈钢,男。被执行人李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钢与被执行人李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钢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