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钢与李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陈钢,男。被执行人李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钢与被执行人李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钢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