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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行、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行,宋海峰,王兰兰,朱在明,杨常桃,罗彦军,张富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白振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海峰,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朱在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杨常桃,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罗彦军,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张富田,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支行与宋海峰、王兰兰、朱在明、杨常桃、罗彦军、张富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417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