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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青与王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青,王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56号原告:王晓青,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翠侠,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晓青与被告吴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晓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青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青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