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朵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51号罪犯刘永朵,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刘永朵、王趁义共同退赔被害人侯某、冯某人民币37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焦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刘永朵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永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份,刘永朵伙同王趁义密谋以办理假房产证抵押的方式骗取钱。王趁义找人伪造了一份假房产证,户名为刘永朵,用假房产证抵押,两次骗取冯某、侯某共77000元。王趁义及其家属于2014年9月19日退赔二被害人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王趁义家属在二审期间又退赔二被害人37000元。二被告人均系主犯。罪犯刘永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永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