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磊申请执行包东磊包青龙姚俊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曹希光,包东磊,包青龙,姚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曹希光,男,201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东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青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姚俊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曹磊申请执行包东磊、包青龙、姚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