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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保富与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富,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237号原告李保富。被告刘家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永恒,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富诉被告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卉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