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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朱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朱春平,金焱,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张金明,行长。被执行人:朱春平,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金焱,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春平。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被告朱春平、金焱、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9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朱春平、金焱、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朱春平、金焱偿还编号为XXXXXXXXXXXXXX《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元、借款利息24,204.64元及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上述《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4,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与被告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最高额4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春平上述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限额4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春平追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63元、财产保全费2,662元,合计诉讼费6,52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春平、金焱、上海安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沪0117民初19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7民初19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