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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卫与刘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卫,刘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卫,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志卫申请执行刘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喜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刘长喜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刘长喜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61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长喜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