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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胜与陈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陈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令,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陈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42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张胜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陈令在本院2016渝01**民初10422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偿还张胜借款39000元及利息,由陈令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至付清本金39000元时止;2.执行费485元由陈令承担;3.若陈令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张胜自愿放弃本案余款,若陈令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张胜恢复执行原判决;4.张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陈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