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侯玉太、李长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太,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太,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青,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侯玉太申请李长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