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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386号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心街。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香,女,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被告:张帅,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无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隋晓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