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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魏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魏立刚,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桦南县。高静申请执行魏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立刚给付借款30000元、利息505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4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魏立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立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魏立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高静申请执行的借款30000元、利息505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4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高静确认,被执行人魏立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静发现被执行人魏立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