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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凡建、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建,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建,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东岸路商贸街A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T43E3W(1-1)。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华,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曾凡建与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