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陆顺、周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陆顺,周自红,丁亚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69号申请人:胡陆顺,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周自红,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丁亚婷,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陆顺与被告周自红、丁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陆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人民币7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陆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自红、丁亚婷价值人民币7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