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84戴琴与张恒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琴,张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戴琴。被执行人张恒山。申请执行人戴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戴琴与张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