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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梁洪、李小容、余昌勇、张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梁洪,李小容,余昌勇,张均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4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公司所在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68-80号。法定代表人:柳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职工。被告:梁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昌勇被告:张均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告梁洪、李小容、余昌勇、张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凯人民陪审员  韩俊华人民陪审员  张志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