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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光明、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光明,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光明,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潘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明、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明、潘强无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潘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潘强在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