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司惩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21司惩23号被拘留人:贾洪涛,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林富强申请执行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洪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贾洪涛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洪涛名下有川E×××××号小汽车。因被执行人贾洪涛拒不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贾洪涛拘留15日,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张涛书记员 :温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