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相邻关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相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霄&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