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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96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翟子沟三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某某承担475元。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