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某、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民初317号原告:周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杨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强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强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支付白杨树款8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我和同村的杨某某(系被告杨某的父亲、强某的丈夫)在西和县何坝镇麦川村口头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我将位于××县自家门口的六棵白杨树以每棵以1400元,共8400元卖给杨某某,后来以8000元成交,在场人有被告强某,同时约定砍树时间由杨某某确定,白杨树砍完后给钱,没有定书面买卖合同。2014年3月被告家将五棵白杨树的树枝基本全部砍光,另一棵白杨树的树枝也部分砍掉,现还成活。2014年秋天杨某某去世,后我就多次找杨某某家人要钱,但被告家人就是不给,后找村委会协商解决也没有结果。2014年12月,被告委托其母亲强某来到我家,告诉我说这六棵树他家不要了,让我给别人家卖去。我认为如果他家没有砍伐致树木死亡,我可以买给别人,现树木被砍伐死掉近三年了。被告撕毁口头协议,既不给钱,又不砍树,所以我提出如上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麦川村委会证明两份;2、照片2张,证明树已死掉。被告杨某、强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周某和同村杨某某(被告杨某的父亲、强某的丈夫)在西和县何坝镇麦川村口头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县自家门口的六棵白杨���作价8000元买给杨某某,在场人有被告强某,同时合同约定砍树的时间由杨某某确定,白杨树砍完后履行合同价款。2014年3月被告家将五棵白杨树的树枝基本全部砍光,现树已枯死,另一棵白杨树树枝部分砍掉,现还成活。2014年8月杨某某去世,后原告周某就上述买卖合同多次找杨某某家人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未果。杨某某去世后法定继承人有长子杨某、次子杨某甲、妻子强某,其遗产有房产两处(含妻子共同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杨某某去世前未就财产进行遗嘱处分,目前杨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对遗产也未进行分割,仅共同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和杨某某之间的口头约定构成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县自家门口的六棵白杨树作价8000元买给杨某某,同时约定合同的砍树时间由杨某某确定,白杨树砍完后杨某某履行合同价款。2014年3月被告家砍掉六棵白杨树的树枝的行为应认为是该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周某交付合同标的物,杨某某接受并开始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该买卖合同虽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合同标的物白杨树其中的五棵树已干死,该五棵树占合同内容的绝大部分标的物,考虑到白杨树周边过往路人的安全和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该买卖合同应在五棵树死后尽快完成。2014年8月杨瑞坝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长子杨某、次子杨某甲、妻子强某未放弃遗产继承且实际共同占有、使用杨某某的遗产,按实践常识、市场现状及强某的估价,杨某某的遗产价值远远大于本案合同价款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的不在此限。”的规定杨某、杨某甲、强某应当承担该债务,在审理中原告放弃对杨某甲诉讼,则该债务应当由杨某、强某履行。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7000元,该主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强某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砍掉树木,并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7000元合同价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强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伟宏审判员 马根富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