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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某、杨某等与杨保国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杨某,杨保国,杨新美,杨卫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500号原告骆某,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杨某,女,200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法定监护人骆某,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杨某之母。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国,男,194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杨新美,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杨卫斌,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杨某诉被告杨保国、杨新美、杨卫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金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