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0996号周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96号原告:周某某,女,2012年9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法定代理人:周燕苹,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汪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周燕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周燕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周燕苹负担。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