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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林娟与告延吉市鑫泉水韩式足底按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娟,延吉市鑫泉水韩式足底按摩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933号原告:李林娟,女,汉族,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鹤,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延吉市鑫泉水韩式足底按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娟诉被告延吉市鑫泉水韩式足底按摩中心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林娟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