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钱柏林、李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柏林,李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钱柏林,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叠彩区。被执行人:李福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钱柏林与李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福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钱柏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 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