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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南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祝艳林,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铮,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冶西镇磁园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蔚双栋,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王黎明,男,1976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620893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金顺天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