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佳木斯广盛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广盛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7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广盛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李佳涛,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刘庆伟,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广盛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