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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银、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银,男,汉族,1977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4666号。法定代表人:马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银与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