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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清伍、谢中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伍,谢中荣,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清伍。申请执行人谢中荣。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伍、谢中荣与被执行人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陈清伍、谢中荣办理猇亭区盛世天下7幢2单元10层021002号房屋(产籍号0500320383021002)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