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蒙自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XX追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蒙自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州交警支队XX号。法定代表人:生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蒙自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世家寨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建水县南庄镇XX号,现羁押于云南省小龙潭第三分监狱第一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自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朱XX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蒙自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57697.16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银行均无存款;在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无房屋登记信息;在建水县南庄镇XX已无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