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文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51号罪犯张文忠,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张文忠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于2010年4月14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1)新兵刑执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3年9月3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一刑执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31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张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张文忠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忠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4月13日、2015年8月17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5年3月16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3日获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罪犯张文忠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忠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至二0三0年八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