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献会、靳爱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献会,靳爱坤,甄伊诺,甄梓蘩,邵均迎,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财保31号申请人:甄献会,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人:靳爱坤,女,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人:甄伊诺,女,201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人:甄梓蘩,男,201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申请人:邵均迎,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申请人: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王武镇簸箕张村,组织机构代码:096347438。申请人甄献会、靳爱坤、甄伊诺、甄梓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甄献会、靳爱坤、甄伊诺、甄梓蘩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甄献会、靳爱坤、甄伊诺、甄梓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号货车。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甄献会、靳爱坤、甄伊诺、甄梓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灵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