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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对新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对新,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付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初61号原告莫对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潘永红,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九州大道中2022号。法定代表人袁学东。委托代理人肖寒,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付美,女,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黎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1263号云海酒店东侧一、二、三层。负责人夏安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辉,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楚雯,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对新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付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对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对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莫对新负担。审判长 程 怡审判员 吴郁郁审判员 吴作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