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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柳红、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江,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75号申请人:王长江。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5513280967。法定代表人:索斌,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柳红。申请人王长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的代储费用50万元、索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一处、柳红丈夫索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一处、柳红所有的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一辆进行保全,并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局直字第****号房屋二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鹤岗直属库(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鹤北镇三委)的代储费用50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索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一处(位于宝泉岭公园街绥滨路**号,面积**平方米)、被申请人柳红之夫索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一处(位于宝泉岭新华街尚志路**号,面积**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柳红所有的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695元,由申请人王长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