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海与被执行人付为英、旷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381执9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海与被执行人付为英、旷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为英、旷小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海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付为英、旷小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日申请人沈海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被执行人付为英、旷小文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6)湘0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