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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慧与井丹、王梓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井丹,王梓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31号原告:许慧,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丹,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梓坤,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慧与被告井丹、王梓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许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慧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许慧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