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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38号王X海;何X勇;文X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海,何X勇,文X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X海,男,1969年6月20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062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道江镇。被执行人何X勇,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1230XXXX,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被执行人文X一,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0213XXXX,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X海与被执行人何X勇、文X一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X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共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