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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牟鑫与刘守胜、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鑫,刘守胜,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874号原告牟鑫,男,生于1986年6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刘守胜,男,生于1985年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吴燕,女,生于1986年10月2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鑫与被告刘守胜、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鑫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鑫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牟鑫负担。审 判 长  汤永靖审 判 员  肖 峥人民陪审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