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9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玉振与张志彬、张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振,张志彬,张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956号之三原告:张玉振,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彬,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告:张小明,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任东伟(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负责人:王焕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振诉被告张志彬、张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振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彬、张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振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彬、张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振撤回对被告张志彬、张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张玉振负担。审判员 魏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