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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志山、冯路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山,冯路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山,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桥西区。被执行人冯路绪,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郑志山诉冯路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