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志山、冯路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山,冯路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山,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桥西区。被执行人冯路绪,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郑志山诉冯路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