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胡成武与马燕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武,马燕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412号申请人:胡成武,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纪为,上海市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燕雯,女,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武诉被告马燕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成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燕雯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德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燕雯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德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835元,由申请人胡成武负担(已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