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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黄晓倩、鄢如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黄晓倩,鄢如飞,余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慰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4559535-2代表人:金月云。被执行人黄晓倩,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鄢如飞,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余明生,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倩、鄢如飞、余明生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晓倩、鄢如飞、余明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1065910.7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超隆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倩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请求本院执行(2015)温瓯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策助理审判员  邹政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