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志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977号罪犯李志表,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李志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4次;考核期间累计被扣十分,受警告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