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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滨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90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滨(绰号“行贩”),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2010年9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4年3月4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7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滨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文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滨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文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滨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张媛娇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