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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孔祥儒与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儒,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754号原告:孔祥儒,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姜雪,经理。原告孔祥儒与被告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孔祥儒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孔祥儒负担。审判员 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彦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