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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贵荣与孟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荣,孟宪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070号原告:王贵荣,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坤(系原告王贵荣之子),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孟宪军,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怀(系被告孟宪军之子),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王贵荣与被告孟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贵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贵荣负担。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