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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世伟与九台市南山宝亮汽车修理厂、王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伟,九台市南山宝亮汽车修理厂,王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518号原告:秦世伟,男,1972年2月3日生,蒙古族,住长春市。被告:九台市南山宝亮汽车修理厂被告:王宝亮,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秦世伟与被告九台市南山宝亮汽车修理厂、王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秦世伟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送达,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世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