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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万磊。法定代理人张蓉,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万磊之母。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永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万磊申请执行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