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磊,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万磊。法定代理人张蓉,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万磊之母。被执行人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永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万磊申请执行湖北鄂钢丰地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百度“”